7月16日,成都商報記者從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人民法院獲悉,一男子在光霧山5A級景區內非法捕魚3尾,近日被依法判處拘役3個月。
據了解,男子許某居住在南江縣光霧山5A級景區內。景區內焦家河段屬重口裂腹魚(俗稱洋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為禁漁區。從2020年1月1日起,南江縣境內天然水域實施為期10年的禁捕。2020年9月,許某在焦家河段使用電魚桿捕魚3尾,其中重口裂腹魚1尾。
法院審理認為,許某在禁漁區、禁漁期,采用電魚的方法捕魚,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同時法院查明,2018年9月許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南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
法院審理認為,許某在兩年前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不徹底悔改,再次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犯罪的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從嚴判處。但結合本次犯罪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并愿意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費用,故決定對其酌定從輕處罰。
7月8日,南江縣人民法院在光霧山5A級景區就地對許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依法當庭宣判,對許某判處拘役3個月,并責令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1425元。
▲庭審現場。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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