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4月20日上午,全省知識版權保護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在合肥舉行。大皖新聞記者從會上獲悉,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民事一、二審案件12241件,審結12102件;受理知識產權刑事一、二審案件205件,審結174件;受理知識產權行政一、二審案件11件,審結11件。多起案件入選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全省法院系統百篇優秀案例”等。
發布會現場。
會上還發布了2022年安徽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大皖新聞記者對案例進行了精選梳理,并配以裁判結果,典型意義,以作參考。
特產店用“霍山石斛”宣傳掛面,被法院判賠6000元
【案情介紹】
霍山縣某產業協會系于2003年在霍山縣民政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業務范圍為發展經營霍山石斛、霍山米斛系列產品,開發石斛、米斛生產基地、技術推廣應用、培訓,引進高新技術等。該協會于2010年11月21日獲國家商標局批準,注冊第7921560號“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5類):石斛。
該注冊商標公告的《“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申請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霍山縣某產業協會審核批準。霍山縣某產業協會是“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六安開發區某特產店系于2017年9月13日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淘寶網平臺其經營的“盒禮堂食品特產店”銷售網頁上使用“霍山石斛”宣傳銷售掛面產品,在兩款面類商品標題和包裝盒上突出使用“霍山石斛”。
霍山縣某產業協會認為,六安開發區某特產店雖然經營的是掛面產品,與霍山石斛產品既不相同也不類似,但“霍山石斛”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六安開發區某特產店使用“霍山石斛”標志的行為,侵犯了霍山縣某產業協會的商標專用權,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石斛,該類商品與被訴侵權產品面條不是同一類產品,作為個案有必要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本案霍山縣某產業協會雖未提供涉案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但結合“霍山石斛”商標的使用宣傳情況、市場聲譽以及其他相關事實,該院認為霍山縣某產業協會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涉案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處于馳名狀態,六安開發區某特產店構成侵權。
遂判決:六安開發區某特產店停止侵權并賠償霍山縣某產業協會6000元。
【典型意義】
霍山石斛作為享譽全國的名貴藥材,是安徽省特色農產品,也是入選第二批中歐“175+175”地理標志互認互保候選名錄產品,“霍山石斛”是知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本案系跨類產品“搭便車”的侵權案件,只有通過馳名商標侵權判定,才能對“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實現跨類保護。
在馳名商標認定中,一審法院充分考慮“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商標的具體情形,通過馳名商標認定實現對“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司法保護,充分體現了司法服務保障特色產業健康發展,保護知識產權的擔當。
網上傳播他人作品還收費,男子侵犯著作權獲刑二年十個月
【案情介紹】
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7日,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代某某。代某某于2019年4月創建數字音頻網,通過網絡下載獲取音視頻作品和各種教程,后將這些作品在其數字音頻網發布,共計發布各類作品6752篇。
其中,代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馮某等人享有著作權的“《混音指南》深度解析教程”等作品發布在數字音頻網內,以會員制方式提供給該網站付費會員下載,并收取VIP會員充值費等費用,該網站共有VIP用戶近1231個,用戶9374個,文章6752篇,共有VIP訂單近3007筆,充值總金額為205025元,提供下載次數超過一萬次。
截止2021年5月31日代某某歸案前,該網站注冊VIP會員充值總金額196395元。2021年5月31日,代某某由安慶市公安局大觀分局抓獲歸案。
安慶中院審理后一審判決,代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對代某某違法所得及其他贓款共計人民幣205025元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安慶大觀分局凍結資金19572.18元由該局依法處理。代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結果】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上訴人代某某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上傳至其創建的數字音頻網,采取收取VIP會員充值費的方式,供會員下載,該行為方式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一審判決認定代某某的行為方式屬于“復制發行”顯屬不當,應予以糾正。
本案中,代某某非法經營數額196395元,屬于刑法規定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其涉案網站VIP用戶1231個,亦屬于刑法規定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對其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予以量刑。遂判決:代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安慶大觀分局凍結資金19572.18元由該局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伴隨互聯網科技的迅猛發展,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方式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呈逐年增長之勢。作為新創設的著作權財產權,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保護始終處于供給不足、立法滯后的態勢,在刑事保護領域尤其突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入罪,一定程度改變了這一狀況。實務中應結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固有特點,準確評價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情節,做到審慎定罪、規范量刑。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安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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